符向軍
  為領導配法律顧問,出發點是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高參,讓領導決策法治化,但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不能把好經念歪,要防止幾個不良傾向。
  一是要防止法律顧問“顧而不問”。當把法律顧問的配置作為一項硬性工作指標,強行推行,而不是領導人的切身認識和內心需要時,就容易陷入形式化的“巢穴”,出現法律顧問“顧而不問”的現象。
  二是要防止法律顧問名不副實。如果領導人沒有深化法治思維,根本不習慣有人在旁邊“指手畫腳”,那麼法律顧問就極易淪為擺設。
  三是要防止法律顧問成為個別地方規避法律、違法行政的工具。政府法律顧問設置的本意也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但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往往會事先請教法律顧問出謀劃策,如何做到既規避法律,又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做法損害了群眾利益,與法律顧問設置的初衷相悖,必須引起重視。
  四是要防止法律顧問設置成為人情工具。政府法律顧問,尤其是領導法律顧問一職可謂名利雙收的差使,聘請誰做法律顧問,應該說裡面大有文章可做,故應警惕聘請領導法律顧問成為人情甚至利益輸送的工具。  (原標題:警惕顧問成應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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