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部分案情,檢察機關對此立案24人,涉案範圍波及司法機關、看守所、法院系統及部分律師、社會人員,涉案者多為“知法犯法”的律師和執法者。
  今年1月,張海假立功案浮出水面。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判決張海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判決並上訴至廣東省高院。2008年9月,省高院認定張海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案,構成立功,故改判張海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記者調查發現,當年協助張海立功減刑的多名律師和執法人員均屬於知法犯法,在他們的運作下,法律程序變成了環環相扣的灰色利益鏈。
  第一步:律師活動,花錢找線索。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為幫助其當事人張海立功減刑,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要羅建能為張海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建能3萬元。
  第二步:監所開後門,執法者傳授“減刑指南”。“只要是張海舉報的,他們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證言中這樣說。收到好處費後,羅建能竟然一反常態,向張海等人傳授在押人員如何立功減刑,並將一起搶劫案線索告知張海的代理律師,通知張海檢舉涉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為了給張海“舉報”創造條件,羅建能還將涉嫌搶劫的張某調至張海的監倉。
  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蓋“假立功”。現已查明,羅建能將張海的檢舉材料,以看守所名義移交給佛山市禪城區瀾石派出所辦理,在沒有破案的情況下,瀾石派出所將該案材料交給了佛山市看守所,羅建能事後送了3000元給瀾石派出所民警宋祥來。隨後,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張海在押期間有立功表現的書面意見,省高院二審據此認定張海有立功情節,並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先後被調往番禺監獄和武江監獄服刑。此後不到三年時間,張海在服刑期間一再獲得立功、重大立功減刑,2011年初提前走出監獄。
  然而,這些立功表現均屬“造假而為”。
  韶關市中院2013年對張海兩次減刑裁定予以撤銷,廣東省高院也對張海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
  目前,張海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舉報、破案、立功,看似順理成章,背後卻掩藏著驚人黑幕交易。隨著案情的披露,我們看到的是一條相當具有法律知識“專業素養”的利益鏈,一條司法界腐敗的利益鏈。
  說到以權、花錢"贖身",張海絕不是唯一。還有比如廣東省江門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獲刑10年,但在宣判當日,他就利用一張虛假的醫療鑒定材料,得到了法院暫予監外執行的允許,從法院直接回家了。
  中國社會上流傳著一個詞,叫做“撈人”。它指的就是動用錢和“關係”,幫助犯了罪的人非法免除或減輕懲罰。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職務犯罪的,由於他們人脈關係廣、社會資源多,又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只需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與有關的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相互串通、勾結,權錢交易。利益鏈一旦形成,就出現了他們服刑的時間短、減刑、假釋比例高的現狀。我國的減刑制度雖然不斷完善,但“徒法不能自行”,具體執法一旦“走偏”,“花錢贖身”等行為,就有了存活的土壤。
  司法腐敗比其他官員腐敗更招人痛恨,因為司法守護的是這個社會的底線,司法本就應是腐敗的死敵,它的任何失守都會對人心造成更大打擊。無論是律師還是執法者,一旦突破法律底線,整個法律程序會被各個擊破,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及公信力。
  (原標題:涉案者多為知法犯法的律師和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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