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2014年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殺人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殺害代克儉、代坤及代晶晶,重傷代春亮、胡彩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無罪。
  2002年8月4日凌晨,安徽省蒙城縣樂土鎮雙龍村前代莊村民代克儉及其孫子代坤、曾孫女代晶晶被害身亡,代克儉之子代春亮、兒媳胡彩榮被砍致重傷。經蒙城縣公安機關偵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10月提起公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09年11月25日、2011年9月2日、2013年2月4日對三被告人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均認定三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上述三次判決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均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3年12月25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蒙城縣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殺人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證據之間的矛盾沒有合理排除,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原標題:三名被告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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